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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

   2023-11-06 转载网络1140
核心提示:笔者通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放弃继承”“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关键词检索,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归纳为三种处理模式:

前言

笔者在代理一起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的过程中,其中两名继承人在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仍被判决承担责任,如今对于该如何执行也陷入了两难。笔者检索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由的法律文书,发现在该类案件中,若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做法,裁判的结果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益如何实现、案件如何执行等实务问题。

正文

笔者通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放弃继承”“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关键词检索,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归纳为三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一、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放弃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而判决由其他未放弃的继承人承担责任;二、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1.放弃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而由其他未予放弃的继承人承担责任

(2022)粤0112民初号案件:“钟某1、钟某2已公证放弃继承,原告亦表示二人未继承钟国强遗产,其诉请钟某1、钟某2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钟某3作为钟国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钟国强尚欠秦某的涉案债务,依法应在继承钟国强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20)川民再384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杨某等四人作为蒋鲜华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法对蒋鲜华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蒋某1、蒋某2、蒋某3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蒋鲜华遗产份额,杨某未放弃继承蒋鲜华遗产份额,故蒋某1、蒋某2、蒋某3不应对蒋鲜华生前所负陈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涉案债务应由杨某在继承蒋鲜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2021)冀02民终1608号:“本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现被告赵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秦好喜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无法查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2021)晋05民终1116号:“三被告作为崔书政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庭审中,三被告均表示放弃对崔书政遗产的继承,故三被告可以不清偿崔书政遗留的未清偿原告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本案中因三被告均放弃继承崔书政遗产,遗产管理人依法应由崔书政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并处理崔书政的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某对被告张某、崔某1、崔某2的诉讼请求。”

(2020)皖01民终2918号:“范某4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朱某、范某1、范某3、李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某3、李某已于2019年2月16日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决定自愿放弃对范某4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朱某、范某1于2020年3月30日亦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决定自愿放弃对范某4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范某3、李某、朱某、范某1均不应对范某4的个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某1的起诉。”

第二种,不承认放弃继承的对外效力,仍然判决放弃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若该继承人并未继承遗产的,实际上免责

(2020)粤01民终6228号案件,何某、柯某、马某是区慕霞的法定继承人,且并未继承区慕霞的任何遗产。在庭审过程中,柯某明确放弃继承。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区慕霞已死亡,其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何某、柯某、马某均是区慕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无证据证明区慕霞另外立有遗嘱,而区慕霞的遗产尚未进行实际分配,在遗产未予分配前,并无实际继承结果产生,即便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意思表示也仅在继承人之间生效,尚不具有对抗区慕霞债权人的效力。故此,何某、柯某、马某在遗产分配结果产生前,暂时仍不能被免除在继承区慕霞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区慕霞所负之债的义务。如区慕霞的遗产分配后,何某、柯某、马某确实无继承任何财产,则可免除相应的偿债义务”。

第三种,承认放弃继承的对外效力,但判决由继承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协助清偿责任

(2021)浙0604民初1121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时才存在终结诉讼程序的可能,而叶培根确有可供继承的遗产,本案应依法继续审理,不应因两被告书面申明放弃继承而终结审理;最后,叶培根死亡当时,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确无明确规定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被继承人确有可供继承的遗产)时,被继承人债权人相关诉讼案件如何裁判房产继承诉讼费多少,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基于常情,两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仍负有妥善保管遗产并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现原告主张以两被告管理的叶培根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主张实质上仍系以被继承人遗产为限来清偿对外债务,继承人仅需履行协助义务即可,而无需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该主张并未损害继承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符合继承法规定相关精神以及诉讼效率的基本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2019)黑03民终1016号案件:“本案中,张明久的父母已先于张明久死亡,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刘丽华和张琳娜,二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张明久留有遗产,且各方当事人对张明久的遗产没有被分割均无异议,故刘丽华、张琳娜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放弃继承会引起其法定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肖桂英关于刘丽华、张琳娜放弃继承权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刘丽华、张琳娜对案涉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虽刘丽华、张琳娜放弃继承,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张明久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刘丽华、张琳娜对张明久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的义务。”

(2019)鄂民再331号:“杨慧死亡后,其夫张某1、其子张某2均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张某1继续在偿还银行贷款,目前也住在该房之中,张某2也曾实际使用房屋,因而张某1、张某2是杨慧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房产继承诉讼费多少,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在部分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而尚有其他继承人未予放弃的情况下,笔者更赞同由剩余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责任,而已放弃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无需在判决主文中体现。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法律认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的情形下,由于尚有其他继承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1条承担责任,因此,已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此时没有必要承担责任,也不会因此损害债权人权益。

而在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房产继承诉讼费多少,判决所有继承人在占有、管理的继承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此时,已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相当于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只需承担协助处理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样既尊重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时也不会因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权利的两难境地。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下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未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同样容易造成“执行难”,无论是哪一种处理方式,均很难通过执行程序辨别遗产范围、是否已经继承遗产。这是造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困境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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