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男、女双方皆为二婚二婚的孩子有权继承前面的财产吗,婚后男方将出售房屋获得的120万元款项转给女方,女方又将该笔款项转给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和女儿。后男方死亡,男方与前妻的所生的女儿主张女方的转款属于男方的遗产,要求依法分割,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诉讼请求
陈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130万元。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女系被继承人陈某与前妻朱某的婚生女,一直与前妻朱某共同生活。1999年5月16日,陈某的父亲死亡,2016年3月19日,陈某的母亲死亡。
2017年3月,陈某与兄弟姐妹将继承自其母亲的某房屋出售,陈某分得房款120万元。2017年4月1日,陈某将上述120万元转入吴某名下银行账户中。同年4月2日,吴某将其中70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个账户,并将其中47万元转给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葛男,3万元花费掉。
2017年11月29日,吴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陈某突发疾病死亡。2019年2月12日吴某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继承人陈某死亡后,吴某的银行卡内尚有存款60万余元。2019年12月6日,吴某通过该银行卡向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葛女转款58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继承人陈某还留有10万元银行存款及1万元利息。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转给吴某的120万元是否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某自愿将财产交由妻子吴某保管,吴某在陈某生前将47万元转给案外人葛男,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异议,应当视作双方对该笔钱款的共同处置。吴某提出陈某转给其的120万系给她养老所用,为她个人财产的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持,难以采信。因此,陈某死亡时吴某银行卡中存款60万元以及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陈某的遗产,陈某生前未有遗嘱,陈女、吴某依法继承。
综合考虑到吴某入狱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现又无经济来源,在遗产分配时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陈某名下10万银行存款及1万元利息归陈女所有;
二、吴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陈女6万元;
(2021)沪0106民初号
上诉请求
陈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吴某在一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另给付陈女人民币34.3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1、被继承人陈某2017年4月1日转入被上诉人吴某账户内的120万元系陈某继承其母亲房产所得,其来源系陈某家族财产,与吴某无关,考虑财产来源,继承分割时应当认定其中的70%系陈某个人财产。
2、无理由推定吴某2017年4月2日将47万元转给葛男的行为系征得陈某同意,不能得出系陈某与吴某对该笔财产共同处置的结论。葛男与陈某无血缘关系,也未共同生活居住,吴某应当举证此举已经获得陈某的同意,否则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吴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在陈某转给其120万后不到八个月又因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被刑事处罚两年,期间吴某未尽妻子责任,据邻居反映双方也时常发生激烈争执,甚至拨打110报警,可见双方感情大有问题。陈某是个相当节俭也并不富裕的人,很难想象会心甘情愿地将自己仅有的积蓄给对他不忠,且并未足够尽到照顾义务的人,何况他们之间还不曾共同生育过子女,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二婚的孩子有权继承前面的财产吗,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未立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女、吴某系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审法院考虑吴某入狱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现又无经济来源的情况,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并无不当。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审认定陈某死亡时吴某银行卡中存款60万元的二分之一以及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为陈某的遗产,并无不妥。陈某转给吴某的120万元系陈某在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二婚的孩子有权继承前面的财产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女主张120万元中70%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以及吴某转给案外人的47万元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陈女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沪02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