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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理解与风险防范

   2023-10-14 转载网络1050
核心提示:该如何针对不同相关协助机关对轮候查封理解不一致衍生的风险予以防范?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有处置权法院处置时不通知轮候查封法院,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日前,江苏省青年预备法官执行条线座谈会上,有人提出了法院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间及效力问题,到底轮候查封的效力是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日期起算至届满之日,还是从前查封失效之日开始起算?轮候查封如何进行续查封?

笔者仔细研究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关于轮候查封的规定,今天带领各位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判断立法者的本意或者说法条应有之义,揭开轮候查封的神秘面纱。

1、【轮候查封的定义】轮候查封实际上就是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区别】从法律效力上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房屋的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3、【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1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作扩大解释,应当包含首封法院不同案件、不同庭室、不同承办人的轮候查封。二是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首封,也就是现有生效查封、扣押、冻结得以解除,并非轮候中排列在前的查封;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才能自动生效。

第2款前半段明确了轮候查封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供材料进行轮候登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款规定,轮候查封法院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登记机关出示工作证件并送达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轮候登记,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有关机关有权拒绝进行轮候查封登记。后半段对于轮候查封法院查阅、利用首封法院文书及记录提供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3款是针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诸如企业设备、瑕疵房产、牲畜家禽、庄稼渔产等应当满足的要件进行罗列。对没有登记的特殊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是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经过生效查封法院签字确认或者书面告知生效查封法院。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效力消灭。目前可以确定的是生效查封、扣押、冻结于法律规定届满之日未续封的,效力消灭。轮候查封的效力消灭期限届满之日是何时?轮候查封的期限如何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根据上文对于《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第28条第1款的理解:轮候查封由于还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查封的效力,所以不存在期限计算问题,轮候查封应当是在生效查封解除以后才产生查封时间起算期间。但在执行实践过程中,诉讼阶段民事保全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均会明确查封的期间,以房产为例: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一、查封被执行人容嬷嬷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处的房产一套(房号为……);二、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涉案房屋不得办理过户、买卖、抵押、租赁等手续。如果本案查封容嬷嬷的房产是轮候查封,那本案中确定的查封期间明显和法律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这时候该怎么处理?该如何针对不同相关协助机关对轮候查封理解不一致衍生的风险予以防范?

有人说:不用担心,只要我已经轮候查封了,享有处置权的法院一旦对涉案标的进行司法拍卖或者处置前一定会通知我的,否则轮候查封不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物权转移效力?要说的是2007年最高院对北京高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效力且有处置权的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这里指特指轮候查封),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有处置权法院处置时不通知轮候查封法院,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告诉各位轮候查封的当事人大可不必担心,轮候查封相关权利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设置的参与分配制度解决。

至于轮候查封后参与分配应当注意的问题,且等下次分解。O(∩_∩)O哈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房屋的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此复。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

在面临目前实践过程中所含的上述风险时,建议,各执行相关当事人应在法院或者查封、冻结的协助执行机构已经明确轮候查封的期限的前提下,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在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或查封执行机构确定的轮候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以免造成损失。

(《民事执行查、扣、冻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参考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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