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促进会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9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无证经营”行为整治
(一)整治内容。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要求。全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许可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1.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国家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如实填写《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无证经营”情况自查表》(附件2),并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自查表加盖公司公章后的纸质扫描件和电子档报送至企业辖区所在财政局邮箱(邮箱地址名单见附件3)。逾期未报送自查表的企业,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2.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但需要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就近到市、县(区)市民之家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或者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巴中分站点切换到相应的财政局进行网上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3.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且无需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去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国家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协同税务部门定期核查其是否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三)检查和处理处罚。市、县(区)财政局将结合税务部门反馈情况,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开展“虚假承诺”行为整治
(一)整治内容。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要求。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见附件4),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开展自查,如实填写《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情况自查表》(附件5),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认真撰写好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加盖公司公章后的纸质扫描件和电子档报送至至企业辖区所在财政局邮箱(邮箱地址见附件3)。逾期未报送的代理记账机构,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三)检查和处理处罚。结合各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检查清单,并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国家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违规税务代理”行为整治
(一)整治内容。整治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行为,重点为机构及人员应纳入而未纳入监管行为;应报送而未报送信息行为;无相关资质从事涉税业务行为;其他违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要求
1.机构及人员应纳入而未纳入监管行为。一是对实际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的涉税业务而未纳入监管的;二是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机构;三是未按实名制管理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或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包括未在申报表中如实准确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
2.应报送而未报送信息行为。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报送服务协议、年度报告和专项业务报告等相关业务信息,或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3.无相关资质从事涉税业务行为。无相关资质开展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情况。
4.其他违规行为。(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超出委托人授权范围开展代理业务等。
(三)检查和处理处罚。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扎实推进常态化督查检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县(区)财政局将会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常态化督查检查,将专项整治处理处罚结果录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等相关系统,通过奖惩信息公示板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持续关注执业质量。
附件:
附件1:巴中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企业名单.xlsx
附件2:巴中市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情况自查表.xlsx
附件3:巴中市市、县(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资料报送邮箱地址名单.docx
附件4:巴中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xlsx
附件5:巴中市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自查表.docx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税务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