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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遗产情况不清楚,怎么查?

   2023-10-10 转载网络1310
核心提示: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遗赠、遗嘱时,依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按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继承人不清楚被继承人到底有多少遗产,尤其是房产。继承人能否前往房管局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信息?为继承陈某名下遗产,陈1向原南京

文|田丽

编辑|王琰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如果有一天不幸意外,还没有心理准备却长眠于世。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遗赠、遗嘱时,依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按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继承人不清楚被继承人到底有多少遗产,尤其是房产。继承人能否前往房管局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信息?下面看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陈1系陈某的儿子,原告父母于2006年7月离婚,陈某离婚后未再婚。陈某于2014年5月29日死亡,陈某的父母分别于1982年和1997年死亡。为继承陈某名下遗产房屋遗产官司收费标准,陈1向原南京市房产局的房产档案部门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陈1向房产局提交了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

房产局认为,申请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陈1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1的申请予以拒绝。陈1不服,将南京市房产局诉至法院。诉讼中,房产局当庭自认,如果以权利人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在其处可以查询到该权利人名下位于南京老城区范围内的房屋信息。

裁判观点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具有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的权利,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提供。尽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如何查询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但执行该操作办法不应妨碍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继承权。

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以继承人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具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为由,拒绝提供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查询的,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新邦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房屋登记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原告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的程序申请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陈1是陈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与陈某名下的房产具有利害关系,知悉陈某名下的房产信息是实现其继承权的前提,查询陈某名下房产信息是其继承权的权利延伸。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查询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房屋遗产官司收费标准,并非申请查询的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记载信息。

陈1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属于技术操作层面上无法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陈1对陈某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应如何查询作了技术上的规定,也是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据房屋遗产官司收费标准,但其内容存在着与《物权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尽吻合之处。在适用法律时,不能机械的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免给当事人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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