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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再升级!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2023-09-29 转载网络1650
核心提示:服务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对象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终止代理记账服务;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返还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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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上海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做好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经研究,临港新片区特制定并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上海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新片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区域)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产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

(二)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四)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是指新片区“十四五”规划支持的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等前沿产业;新型国际贸易、跨境金融服务、现代航运服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纳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预算。

第二章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服务对象接受代理记账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第六条(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签订月份起,最长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二)费用标准。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800元/月/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600元/月/户。

(三)支付方式。费用按季度结算上海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至服务对象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章代理记账机构选聘和申报流程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选聘)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选聘一定数量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临港新片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定点供应商。服务对象在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并按年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第八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表格下载

服务对象通过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的财政管理系统下载“临港新片区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二)材料准备

服务对象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或税务电子缴款凭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零申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会计报表;

4.贷款意向书(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见附件2);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报送

由中标代理记账机构将服务对象的电子版申报材料汇总后通过财政管理系统报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四)审核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名单。

(五)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对经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见附件3)。

(六)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度通过财政管理系统报送代理记账费用结算申请(见附件4),并于当年度首次申请结算时上传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督检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对扶持对象的日常管理,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定期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会计报表。

第十条(责任追究)

服务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对象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终止代理记账服务;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返还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用,取消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对服务对象和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情况作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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