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3〕1号
被处罚人:邓宜平,男,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邓宜平于2022年6月30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邓宜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邓宜平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0日
二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人:吕红燕,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吕红燕于2022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吕红燕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吕红燕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0日
三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人:杜伟,男,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杜伟于2022年10月20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杜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杜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0日
四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人:熊烽,男,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熊烽于2022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熊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熊烽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0日
五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2〕12号
被处罚人:李新平,男,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李新平于2022年1月21日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22年4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李新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李新平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
六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人:杨中勇,男,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
经查,杨中勇于2022年9月28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杨中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杨中勇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
七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鄂司律罚决字〔2022〕14号
被处罚人:崔宝顺,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经查,崔宝顺于2021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2022年5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上述事实有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崔宝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崔宝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