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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转让合同”和“买卖合同”有区别吗

   2024-01-20 转载网络1500
核心提示:买方清楚不是产权交易,是票据交易。还有,合同是“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区别吗?因为买房者一直交不上后续款,还存在没及时缴款和开发商的违约事宜,等等这些请明白的律师给予详细解答。

妹妹单位的团购房(联建房),已经交了首付,后辞职去国外发展,于是打算卖掉房子,和买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一次性算清了房款。买方清楚不是产权交易,是票据交易。合同上也清楚写上了:“其它分期付款及产权更名等事宜由买方承担,卖方配合提供所需证件,买方享有对此房的全部拥有权。”后来买方在交后期购房款的时候,我妹妹单位不接受,说我妹妹已经脱离了单位,不再享受每平方米的原始购房价格,需要买我妹妹房子的人每平方米再多交上250元钱才可以(这个差额应该我妹妹交还是买我妹妹房子的人交?)。这个规定是我妹妹在卖了房子之后的规定,据我了解,好像也没给每个购买房子的职工每人一文,单位有没有明文备档也不清楚,只是单位为有所控制(不是福利房,自己投资买房,当时单位联建这些房子的时候没有几个人报名,在单位积极鼓励和优惠下我妹妹才投资的。单位控制买房人的再次交易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而有这么一说。现在买方交不上后续款,把我妹妹告上了法庭,由于我妹妹定居国外,我妹妹在国内的房子是她公婆住着,买房者带法院执行人员把传票送到了我妹妹公婆住处,老人家没见过法官,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就在买房者的诱导下签了字。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占理吗?还有,合同是“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区别吗?另外,我妹妹在辞职的时候,单位并未告知我妹妹在这个房子上的有关事宜,那我妹妹花钱买了房子,又不能继续留着了,没有权利处理吗?单位对这个房子现在这种状况是不是应该负有责任?因为买房者一直交不上后续款,还存在没及时缴款和开发商的违约事宜,等等这些请明白的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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