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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买方爽约)

   2024-01-14 转载网络1260
核心提示:二手房买卖合同,即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买方爽约的情形有两点涉及,第一点是拒绝购买房屋可以没收定金;第二点是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日违约金,日违约金标准一般是房价的万分之几。因此实践中涉及的谈判情形是买方以返还房产权属证件为由,希望卖方能够退还部分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方「爽约」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现在经济环境不好,该现象更是大量出现。那么买房爽约后,之前支付的定金是全部给予卖房,还是可以拿回部分定金?

我暂未看到买方爽约情形,起诉卖方要求返还部分定金的判例。但是有判例(2022)京01民终245号,守约的卖房起诉违约买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后法院酌定违约金金额为买方已支付的定金数额,于是并未支持额外的违约金数额。

二手房买卖合同,即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买方爽约的情形有两点涉及,第一点是拒绝购买房屋可以没收定金;第二点是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日违约金,日违约金标准一般是房价的万分之几。

因此此类纠纷一般是由守约的卖方起诉违约的卖方,要求其另外支付违约金。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形式:

1)卖方依据违约金条款计算相应的违约金数额,此类情形常因对方的请求而被法院进行酌情调整,就我看到的案例而言,调整的数额即卖方收到的定金。

依据为:《民法典》第588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只能择一使用。

2)卖方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计算出因买方迟延履行合同导致的最终房价损失,用于计算出自己的实际损失。此种情况,若损失价格大于定金价格,法院会予以支持。

依据为:《民法典》第588条第二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后总结下,对于买方爽约的情形,除非市场明显波动,导致房价极速下跌,否则一般在实践中,法院最终支持的违约金等同于定金的可能性较大。

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形:

1)买方爽约,同时房产权属证件在其手上的情况。因此实践中涉及的谈判情形是买方以返还房产权属证件为由,希望卖方能够退还部分定金。

2)卖方急于卖房回笼资金,亦或者该套房是贷款房,销售时间的延长会让其在该段时间内履行额外的还贷行为。

3)有的交易中还涉及中介,此次交易的佣金能否拿到手,找谁拿?下次交易能否继续在自己的手中达成?

因此,现实中常常会形成上述三方博弈,而涉及到谈判,其实无法先做到像法律规定那样一板一眼。谈判,首先要找到三方的共同利益,三方的共同利益是房子能够更快,更高价的卖出去。只有达成这个局面,三方利益才有可能平衡,否则就会产生一损俱损的败局。

因此对于买方,即使想把房产权属证书拿在手里当作筹码,也应该促成这一目标的形成,而不是阻断交易。并且必要的,买方应更多地发动自己的资源,让这套房产往「更快,更高价的卖出去」这一目标实现。

因此,谈判可能无法一下取得结果,最后或许还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关于此情形,三方应都往促成再次交易的方向进行,只有在取得好的结果时,才能低成本的达成一个好的谈判结果。

最后再分享一个最高法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一个观点,对于定金合同的审查十分重要。若定金合同仅约定定金,但是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即违约一方双倍退还定金或没收定金的,此时定金的性质会被视为预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将前合同所剩余的预付款作为本合同的“定金”,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而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该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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