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曾璐报道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流行的通过“无偿赠予”方式逃避交税的做法,今后将难以为继。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偿赠予的减免税提出了严格要求。
合法继承也要缴税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此前,国家税局总局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予行为,应征收契税。现在,不论是哪种无偿赠予方式都将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予”印章。
购房时间两种方法计算
受赠房屋后,若再转手,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计算“购房时间”。《通知》将无偿赠予行为区分为两类,并对以此获得的住房的“购房时间”加以区分。《通知》将住房赠予形式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予。这类的住房获得后,如果进行交易,其购买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也就是说,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予行为”,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5年”就转手,那么须按20%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予人无偿赠予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