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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走后老妈继承房产真难 建议:早立遗嘱

   2023-12-10 转载网络2140
核心提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这几天,一则题为“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的帖子在朋友圈里疯传,张女士姐弟俩对这个帖子中描述的“艰辛”更是有着切肤之痛。要将故去的爸爸名下的一套房子继承过户给妈妈,跑几趟能够办完?答案是四趟远远不够。

案例1

3份公证4个证明

只是“第一步”

“原本以为就我们姐弟俩人,家庭关系简单,办理房产继承很容易,可谁想到,竟然是件让人跑断腿的麻烦事儿。”看着还需要办理的证明清单,市民张先生忍不住叹了口气。

张先生的老父亲过世,他和姐姐想把父亲名下的公产房过户到母亲名下。因为老父亲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走法定继承的程序。

“姐,咱俩只要写份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再去公证一下,咱妈就能办理继承了。”去公证处咨询前,姐弟俩想得很简单。可当拿到公证处提供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后,俩人才发现,事情远不止想象中写份东西那么轻松。首先,因为爷爷也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需要有一份爷爷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同时还需要奶奶的死亡证明。另外,不单是要三份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及公证,还得提供爷爷、母亲以及张女士姐弟四个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分别证明四个人与老父亲的关系。

“尽管从家庭的户口簿上就能看出我们和父亲的关系,可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还得再去证明,‘我爸是我爸’、‘我老公是我老公’、‘我儿子是我儿子。’”张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工作人员的解释,这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于是,张女士姐弟俩就开始了四处跑“证明”的奔波。

第一趟,两人先带着母亲把公产房的房产证从老父亲单位拿了出来,“按照单位的规定,必须三人同时在场,才同意我们拿证。”第二趟,去爷爷的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90多岁的爷爷身体不好,眼睛也已经看不见了,出趟门确实不方便,所以可以委托由家人去代开证明。“因为爷爷的档案都很清晰,包括奶奶什么时候过世的,档案里也都注明了,所以死亡证明也开得很顺利。”第三趟,就是姐弟俩各自去单位开证明。

十几年的老房补办购房合同

三趟下来,人事关系证明的事儿总算办妥了,张先生正觉得可以松口气时,清单上的第二份材料又让全家犯了愁。这就是——购房合同的原件。

“父亲的这套老公房,是十几年前从单位那里购买的,具体办的手续母亲都已经不记得了,去哪里找购房合同呢?房本上不是已经清清楚楚地写着是父亲的房子了吗?”尽管很不理解,张先生还是去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局打听补办购房合同的事宜,得到的答复是需拿着房产证、当年的购房凭证等材料,可向房管局申请补办一份购房合同。

就在这途中又节外生枝,俩人发现公产房的房本上,父亲的名字被当时的工作人员多写了两笔,这就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了。于是,姐弟俩就又多了一项工作:申请房产证更名。姐弟俩再次回到房管局,问清楚如何为房产证办理更名。“您看,这公证处给列出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单,来回忙活了半个月,跑了四趟,才算跑完这第一项:四份人事证明。要想把房子顺利过户到母亲名下,真不知道得到什么时候了。”见到记者时,张先生已经有些灰心。

除此之外,两个小辈儿还很担心爷爷的身体。因为,按照公证处的说法,在最后去办理公证时,即使是90多岁、双目已近失明的爷爷,也必须亲自到场,公证处从不提供上门服务。“老人最经不起折腾,我们真担心万一办理手续期间爷爷的身体状况有变,事情会变得更复杂。”

张先生口中的变复杂,是此前在网上广为流传的“转继承”的问题。按照继承的原则,当一个人故去后,他的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而当这些继承人再故去时,这份财产还会分给第二顺位人。换句话说,如果爷爷在还没办理完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前故去,他所拥有的那份财产,还得分配给除了父亲之外的其他儿女,包括姑姑、叔叔等。就是所有亲属都愿意主动放弃继承权,又得再来一遍“我爸是我爸”的证明。

案例2

老门牌号不对

开不出“死亡证明”

除了“我爸是我爸”的证明外,记者发现,被市民吐槽较多的还有一种“死亡证明”,即证明某位已经故去的人确实已经死亡的证明。有时,为了开具这份证明,也能难倒人。

独生子女刘小姐就曾遇到过,要将已故父亲的一套老公房通过继承方式过户到自己名下,因为祖父母也是父亲房产的法定第一顺位人,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她必须出具一份已故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可她从未见过面的祖父,是1888年出生的人,早在几十年前就过世,档案也无处可查。

为了开具这张“死亡证明”,刘小姐也是跑了N趟。她先是拿着祖父的姓名去派出所查询,但被告知光有姓名而没有住址和门牌号码,派出所是无法确认身份并开具死亡证明的。

“可祖父当年住的是解放前的老房子,家族里的亲人们早已记不清门牌号码了。”刘小姐将此情况解释给公证处,但对方的回复始终是唯一一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以及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果不能开具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则从法律上无法确认刘小姐的唯一继承人身份。

万般无奈下,刘小姐只能按照姑姑等长辈模糊记忆中拼凑出的门牌号,一遍又一遍地去尝试,直到恰巧凑对了为止。

建议:早立遗嘱很重要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继承法,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如果父母生前已经订立遗嘱,那么子女可以依据遗嘱上写明的方式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其中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此,律师提示大家,为避免继承纠纷的出现,老人尽可能要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房屋归属和处理方式。

目前,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另外,对于此前网上流传的“独生子女继承难”、祖父母所应继承的财产可以因老人故去转继承给第二顺位的祖父母的各儿女的情况,律师也表示,如若真遇到这种情况,若祖父母在故去前就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那将不会产生转继承问题,房产及其他财产将顺利由子女全部继承。而如果没有此类公证,在转继承发生后,则需与亲戚协商,请他们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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