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老先生和老伴钱女士都是北京本地人,在北京市二环外有一套二居室的老旧楼房,并一直居住在此。因为是学区房,且交通便利,所以附近房价也是很高。
郑家有三个子女,大儿子郑光,是郑老先生战友的儿子,当时郑老先生的战友牺牲,郑老先生就收养了其儿子,并抚养其长大;二儿子郑明,是郑老先生和前妻的儿子,前妻生郑明的时候难产去世,几年后郑老先生经家里撮合与现在老伴钱女士结婚,后一直共同抚养郑明;三女儿郑小娟,是郑老先生和钱女士的亲生女儿。三个子女现在均已成年,有稳定工作和美好的生活。
2021年3月20日,郑老先生突发脑梗,不治身亡。老伴钱女士因为伤心过度,于2021年5月20日也去世了。三个子女在办完老人的后事后,就二环外的这套房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之后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郑光提交了一份郑老先生的公证遗嘱,写明“此套房产归大儿子郑光所有”,时间2021年1月10日。
郑明随后提交了一份郑老先生的自书遗嘱,遗嘱上写“此套房产归二儿子郑明所有”,落款是郑老先生的签名,时间2021年2月1日。
郑小娟最后提交了一份钱女士的打印遗嘱,并申请证人出庭,两个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证明,钱女士去世前,意识清醒,口述要将“此套房产归三女儿郑小娟所有”,并打印后由两人见证,时间是2021年4月1日。
郑光和郑小娟向法庭申请了对郑光提交的自书遗嘱的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郑明向法庭提交的郑老先生的自书遗嘱确为郑老先生亲笔书写。
笔记
那么,一套房子,三份遗嘱,到底应该怎么继承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由此可看出,我国对于养子女、继子女以及亲生子女(婚生或非婚生),只要形成了事实的抚养赡养关系,那么法定继承(除去继承人个人特殊情况,例如生活困难,有残疾重病需要特殊照顾等因素)原则上是一样的,遗嘱继承更是可以按照个人意志指定任何继承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几种遗嘱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同时,对见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我们可知。三个子女的三种遗嘱都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种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所以,按照立遗嘱的时间顺序,郑明提交的郑老先生于2021年2月1日立的自书遗嘱就排除了郑光提交的郑老先生于2021年1月10日立的公证遗嘱。
争诉房产为郑老先生和钱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一方先去世,继承的时候是需要将其中的一半作为还在世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只可以继承去世一方的一半的房产。郑老先生先去世,他可以支配的部分只有房产的二分之一。
所以,郑明可以获得郑老先生的那二分之一的房产。剩下的二分之一,是钱女士的个人财产,其只立了一个遗嘱,即由郑小娟继承自己的遗产,则,另外二分之一的房产,由郑小娟继承。